春節即將到來,在親友聚會上,喝酒、勸酒在所難免,但其中可能產生的糾紛卻不得不防範。為此,北京惠誠(成都)律師事務所的羅勇律師稱,飲酒人身亡,下列五種情形,勸酒者要擔責。
  1
  勸酒致飲酒人傷亡,組織者、勸酒者、同飲者是否有責任?
  羅勇: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,並給予飲酒人必要勸阻的註意義務。如果沒有盡到註意義務,造成飲酒人傷亡的,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,組織者、勸酒者、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  然而,主要責任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,比例約為60-70%。組織者、同飲者、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,為30-40%。
  2
  勸未成年人飲酒導致嚴重後果的,又該承擔怎麼樣的責任?
  羅勇:勸未成年人飲酒,分兩種情況:如果飲酒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(10歲以上,18歲以下),由此導致的後果,勸酒者承擔次要或同等責任。如果飲酒者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(10歲以下),勸酒者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。
  3
  如果對方原來就患有疾病,酒後誘發身亡的,責任又該如何承擔?
  羅勇:道理同上,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。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,仍再三勸酒,勸酒者的過錯加深,需承擔同等責任。
  4
  酒後進行駕車、游泳、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的,勸酒人和同飲者該承擔怎樣的責任?如何才算盡到“勸阻義務”?
  羅勇:如果沒有盡到勸阻義務,仍然承擔次要責任。盡到“勸阻義務”,例如明知對方要開車,就不能默許對方飲酒;明知對方喝了酒,就要阻止對方不開車,找代駕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屬。
  5
  沒有把醉酒者安全送達,如把對方送到小區門口,在上樓過程中摔傷,各方又如何承擔責任?
  羅勇:勸酒者應當承擔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義務;如果撒手不管,則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,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對於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  典型案例
  15歲少女醉亡 組織者賠2.7萬
  15歲的王紅家住都江堰柳街鎮,2012年4月9日晚,理髮店老闆楊華組織大家吃火鍋,包括王紅在內一共6人。當晚8時,醉酒後的王紅來到理髮店休息。王紅母親張女士電話得知,王紅喝了酒。不久,王紅男友劉斌趕來,但王紅不想走。無奈之下,劉斌把王紅送到自己開的商鋪內休息,並向張女士保證第二天上午8時將她送回家。
  第二天上午,不省人事的王紅經搶救無效死亡,醫院診斷死亡原因為急性酒精中毒。王紅父母將與王紅一同喝酒的5人及王紅男友告上法庭。都江堰法院審理後認為,楊華作為活動組織者負有提醒、勸告乃至照顧等義務,應承擔20%的責任;兩名成年人參與者小唐、小羅只是參與了聚餐飲酒,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過錯;另兩名是未成年人,其主觀上不存在疏忽大意之過失,不擔責。劉斌答應第二天送王紅回家,在護理過程中沒有密切關註,承擔20%的責任。最終都江堰法院判決楊華和劉斌各賠償2.7萬多元。
  雙流法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王英占  (原標題:醉酒死亡 5種情形勸酒者要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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